面对生活成本上升、改善生活质量、自家孩子学科类培训支出、购买房产等的需求,部分教师希望通过课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来增加收入。
部分学生课堂上难以完全掌握知识,或希望在某一学科上取得更优异的成绩。家长存在“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观念,自身缺乏辅导孩子学习的能力和知识,也不了解科学的教育方法,他们依赖教师的专业知识,希望孩子能在教师的有偿补课以弥补知识漏洞,提高学习成绩。
各省、市、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已经按国家“双减”部署予以“清零”,凡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均属违规行为。暑期将至,各地教育系统陆续发布《关于理性选择暑期校外培训的提示》。明确告知任何形式的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都是违规培训,请家长和学生们坚决拒绝参加。自觉抵制以“教育科技、教育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以及各类以研学、游学、夏令营等名义开展的隐形变异学科类违规培训,不要参加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的有偿补课。坚决不选择教学人员身份不明、培训场地隐蔽、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培训期间有时您无法与孩子联系的机构,此类机构为了逃避监管,有的甚至采取闭锁门窗、封闭通道、安装栅栏等手段,如果选择此类机构,等同将孩子置于险地。
某些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提前授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重了教育内卷、学生课内外学习负担,增加了大多数家庭负担,严重损害大多数学生的身心健康,严重违反了中央两办“双减”政策精神。当前,各类学科类培训已成为教育乱象,引起了社会公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规定,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经查实,属实的,当年师德考核一律为“不合格”;一律清退违规所得,一律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涉及党员的,在行政处分同时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处理;涉事教师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一律调整工作岗位;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未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学科类辅导均按照违规补课处理。
对监管缺位、查案不力的一律追究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虽然教育部门有相关规定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但在查处过程中大多数被查教师辩称是辅导亲属朋友的孩子且没有收费,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半年的警告处分,由城区中小学调至乡村中小学,一年奖励绩效部分减发一半,一年考核不合格,两年不得晋级或评优、申报高一级职称,三年不得调回原单位。一些违规教师受到的处罚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成本较低,可以意外获得农村补助,这使得部分教师心存侥幸,继续进行有偿补课。
案例1:2025年1月,德惠市第二十九中学教师鲁某杰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鲁某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中级十级降为初级十二级,取消原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两年内不得参加岗位竞聘;撤销班主任职务;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处分期内取消职务、职称、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第十三月工资奖励。
案例2:2025年1月,德惠市第三中学教师邢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邢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副高级七级降为中级十级,取消高级教师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两年内不得参加岗位竞聘;撤销班主任职务;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处分期内取消职务、职称、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第十三月工资奖励。
案例3:2025年2月,九台区东湖中心学校教师田某军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田某军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副高级六级降为中级八级,取消副高级教师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考核不定档次,取消职务、职称、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晋副高级职称以来所有荣誉。
案例4:2025年3月,榆树市五棵树镇前进中学教师刘某海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刘某海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处分期内取消其薪级工资晋升资格和十三月绩效工资分配资格;在今后岗位聘用及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次序排后;取消其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处分期内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案例5:2025年6月,九台区第三十一中学教师王某玲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王某玲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副高级六级降为中级八级,取消副高级教师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考核不定档次,取消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晋副高级职称以来所有荣誉。
案例6:2021年8月3日,邢台沙河市教育局对补课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实沙河市某中学数学教师郝某某(女、汉族,本科学历,1964年3月出生,2007年5月评为河北省特级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8月5日,经沙河市教育局研究决定,给予郝某某警告处分,责令退还全部违规所得,扣除2021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2021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按程序撤销其河北省特级教师和邢台市首届名师等称号并取消有关待遇。
案例7:2021年8月5日,唐山市教育局会同唐山市纪委监委驻唐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对补课点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实唐山某中学高中化学教师毕某某(男,汉族,本科学历,1966年8月出生,2009年3月评为河北省特级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8月7日,经该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毕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全部违规所得,扣除2021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2021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按程序撤销其河北省模范教师、河北省优秀教师、河北省特级教师、河北省学科名师、河北省骨干教师和唐山市名师等称号并取消有关待遇。
案例8:2025年6月,南关区实验学校合同制教师王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案例9:沈阳市南昌初级中学1名教师违规有偿补课。2025年2月,沈阳市南昌初级中学教师李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开展违规有偿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和平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费用上缴区纪委专用账户。
案例10: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1名教师违规补课。2025年4月,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教师吴某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违规开展补课,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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